申请执行人王茂顺。被执行人王发刚。被执行人马莉萍。
本院依据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马莉萍位于二堰街办三堰居委会的房产(证号:200344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雄审判员:刘曙光审判员:潘涛
代书记员:张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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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茂顺。被执行人王发刚。被执行人马莉萍。
本院依据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马莉萍位于二堰街办三堰居委会的房产(证号:200344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雄审判员:刘曙光审判员:潘涛
代书记员:张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