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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小团与冯海艳执行裁定书

(2013)鄂茅箭执字第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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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小团。被执行人冯海艳。我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小团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1909.0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雄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杜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