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运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永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代表人程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1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杜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