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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十堰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鄂茅箭执字第00954-00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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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邵百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十堰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星,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张英蓓,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站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茅箭民调确字第00378、00379、00380、00381、0038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张英蓓自愿以位于五堰街办六堰山社区C栋3-6-1号房产(证号:十房期茅箭字第号)为被执行人十堰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财产,并向本院申请查封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张英蓓位于五堰街办六堰山社区C栋3-6-1号房产(证号:十房期茅箭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丹萍审判员:吴文滔审判员:潘涛

代书记员:张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