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叶莉宏、孙天生执行裁定书

(2014)鄂茅箭执字第0005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瞿文洁,女,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怡路**怡心小区******。被执行人叶莉宏。被执行人孙天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茅民一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孙天生支付瞿文浩40000元,叶莉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叶莉宏、孙天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叶莉宏、孙天生50000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雄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柏韧

书记员:杜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