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柴洪召,男,汉族,1938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申请执行人邱翠平,女,汉族,1942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申请执行人柴晓蓉,女,汉族,1990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申请执行人柴双,女,汉族,2001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法定代理人柴洪召。被执行人唐琼香,女,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琼香支付人民币225,610.72元及执行费3,284.16元,但被执行人唐琼香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琼香银行存款人民币228,894.88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萍
书记员:周天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