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金南,女,汉族,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闫晓琛,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晓琛支付人民币205,220元及执行费2,978.30元,但被执行人闫晓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其波银行存款人民币208,198.30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萍
书记员:周天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