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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陈建芳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浦行初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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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建芳,女,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民。委托代理人吴斌,男。委托代理人龚青莲,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芳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杨澄宇代理审判员:田勇人民陪审员:张友根

书记员:邹加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