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红月,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若飞,该分行行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红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身体权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三亚民一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红月依据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0749.24元和诉讼费692元等,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项共计31649.24元(其中赔偿款30749.24元、鉴定费9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人,并向本院交纳了诉讼费692元和本案执行费361元。申请执行人也确认已经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赔偿款项共计31649.24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给付了赔偿款项共计31649.24元,并交纳了诉讼费和本案执行费共计1053元,清偿了本案的债务,本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亚民一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志鹏审判员:郭海春代理审判员:吕永生
书记员:庞理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