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兰茹,女,汉族,被执行人三亚市海棠湾镇龙海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简称龙海七组)。负责人陈家平,该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13800元、案件受理费73元、执行费107元,共计13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委托代理人符家俊,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将被执行人三亚市海棠湾镇龙海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存储在三亚市农村商业银行藤桥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3980元扣划至本院当事人账户,以清偿本案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三亚市海棠湾镇龙海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存在本院当事人账户的139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兰茹,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二、本院(2013)城民一初第104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鹏辉审判员:李柔翰代理审判员:陈孟灿
书记员:董红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