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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封字第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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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北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辉被执行人:寿燕被执行人:方宇

关于湖北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陶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阳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陶辉、寿燕、方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辉、寿燕、方宇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陶辉、寿燕、方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辉在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1单元15层1504室有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寿燕在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8号2栋2单元2层4室有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武房权证市字第**昌区中北路148号天源城小区保利园天仙阁A座2单元1层2号有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200600764:武房权证昌字第**上述房屋进行了续查封,续查封期限为一年,终止日期为2013年12月12日。现申请人请求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再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续封被执行人陶辉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1单元15层1504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07029162号),被执行人寿:武房权证市字第**2栋2单元2层4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0606534号),被执行人方宇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武房权证市字第**阁A座2单元1层2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2006007648号)。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再续封期限壹年(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行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园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