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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祁秀芳与被执行人邹友利陈小顺邹忠佑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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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祁秀芳被执行人:邹友利、陈小顺、邹忠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秀芳诉被执行人邹友利、陈小顺、邹忠佑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