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祁秀芳被执行人:邹友利、陈小顺、邹忠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秀芳诉被执行人邹友利、陈小顺、邹忠佑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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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祁秀芳被执行人:邹友利、陈小顺、邹忠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秀芳诉被执行人邹友利、陈小顺、邹忠佑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