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大玉、王丹、王莎莎被执行人:余力、武汉万事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杨大玉、王丹、王莎莎与余力、武汉万事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力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万事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567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