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浩鹏。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工商业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杨建璋,系该单位主席。被执行人:武汉华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帮华,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廖浩鹏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工商业联合会、武汉华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浩鹏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阳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工商业联合会、被告武汉华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廖浩鹏办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北城路9号2-2-1室房屋(原号武汉市汉阳区工商业联合会综合楼3单元2楼203号)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办证费和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6750元由被告武汉华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的(2012)鄂汉阳执字第001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张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