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桂华。被执行人:武汉兴科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辉彪。
原告吴桂华与被告武汉兴科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谢辉彪公司章程解除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的(2011)阳民三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桂华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阳民三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告武汉兴科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还吴桂华出资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出资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50元;被告谢辉彪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的(2011)阳执字第008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张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