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原告杨铖与被告邝德武、杨国平、杨建平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汉阳执字第0077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铖被执行人:邝德武被执行人:杨国平被执行人:杨建平

原告杨铖与被告邝德武、杨国平、杨建平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2010)阳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铖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由被执行人杨建平、杨国平、邝德武连带赔偿申请人杨铖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187,877.79元,被执行人杨建平承担诉讼费人民币2,0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受理的(2012)鄂汉阳执字第007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审判员:张建清审判员:罗汉成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