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湘丽。被执行人:祁明华。
原告刘湘丽与被告祁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阳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2年9月6日,我院依法委托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拍卖被执行人祁明华所有的位于汉阳区拦江路251号鹦鹉花园J栋3单元3层2室房屋,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67.34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又委托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再次拍卖该房屋,第二次拍卖价为人民币63.973万元,仍因无人竞买流拍。2013年5月13日我院再次委托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人民币60.77435万元进行第三次拍卖,2013年6月28日,武汉市好房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60.7744万元竞得该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汉阳区拦江路251号鹦鹉花园J栋3单元3层2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武汉市好房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武汉市好房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审判员:罗汉成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张大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