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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琦、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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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琦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琦、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民二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物流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存款40,525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