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荣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常青老年公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王荣华与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常青老年公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阳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常青老年公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常青老年公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常青老年公寓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常青老年公寓银行存款人民币4676.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