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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荣华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常青老年公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5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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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荣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常青老年公寓

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王荣华与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常青老年公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常青老年公寓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常青老年公寓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1880.1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林勤力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