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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夏红春与被执行人孔小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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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红春被执行人:孔小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红春与孔小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5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孔小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小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小冬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孔小冬存款人民币2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