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显强。被执行人:潘琼。
原告陈显强与被告潘琼债务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0)阳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显强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阳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潘琼向申请人陈显强偿还欠款人民币12000元,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1年6月1日受理的(2011)阳执字第005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审判员:张园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