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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小放与被执行人陈惠良、武汉市天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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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小放。被执行人:陈惠良。被执行人:武汉市天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兴城大厦******。委托代理人:张帆,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惠良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7层7室、8室房屋两套,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提出解除申请,要求对本院查封的上述述房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惠良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7层7室、8室两套房屋的査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审判员:欧云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