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双新被执行人:朱礼君、朱建桥
申请执行人周双新与被执行人朱礼君、朱建桥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朱礼君、朱建桥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朱建桥银行存款人民币38,73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丹审判员:张建清审判员:罗汉成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