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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周双新与被执行人朱礼君、朱建桥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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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双新被执行人:朱礼君、朱建桥

申请执行人周双新与被执行人朱礼君、朱建桥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朱礼君、朱建桥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朱建桥银行存款人民币38,73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丹审判员:张建清审判员:罗汉成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