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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诚之陈敏敏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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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诚之陈敏敏被执行人:刘可

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62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刘可银行存款。

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可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林勤力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董泽锋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