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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小丽等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包九原执字第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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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姚威,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育才路。被执行人赵文军,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张小丽,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西脑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九原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文军银行存款970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宏审判员:王润平审判员:王建国

书记员:刘兴东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