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区阜锦道,组织机构代码:70047691-5. 法定代表人王利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内火神街**,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陶明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九原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查明我院已于2013年4月1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西北分公司的债权1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西北分公司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永伟审判员:云涛代理审判员:吕殿彪
书记员:刘兴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