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美照,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万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万兴,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一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支付征地补偿款19749元、案件受理费972元、执行费196元,共计20917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李万顺、李万兴分别存储在三亚市农业银行藤桥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200元、16500元共计17700元扣划至本院当事人帐户。2013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李万顺、李万兴主动向本院补交剩余执行款现金3217元,以清偿本案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万顺、李万兴存在本院当事人账户的177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美照,用以清偿本案债务。二、将被执行人李万顺、李万兴向本院补交执行款现金321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美照,用以清偿本案债务。三、本院(2012)城民一初第140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鹏辉审判员:李柔翰代理审判员:陈孟灿
书记员:董红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