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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春苑与深圳市华盛昌塑胶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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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春苑,女,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盛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春苑。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盛昌塑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盛昌塑胶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366916.77元、本案受理费3402元,共计人民币370318.77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盛昌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0318.77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萧活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