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灵章,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振强(曾用名袁义强),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玉花,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作出的(2013)宾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振强、蓝玉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袁振强在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王分社存款2943元(账号11660110********)至本院(户名:宾阳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营业室。帐号:0861010********),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少文审判员:肖志远审判员:黄雄章
书记员:邵健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