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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4)宾执字第27号刘某申请执行袁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宾执字第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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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灵章,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振强(曾用名袁义强),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玉花,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作出的(2013)宾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振强、蓝玉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袁振强在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王分社存款2943元(账号11660110********)至本院(户名:宾阳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营业室。帐号:0861010********),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少文审判员:肖志远审判员:黄雄章

书记员:邵健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