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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秋芳与强选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彬执字第0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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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秋芳,女。被执行人强选民,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4)彬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秀云审判员:王铮审判员:张扬

书记员:孙军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