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王小峰与被执行人赵元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003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小峰,男,汉族,农民,住旬阳县棕溪镇。被执行人赵元双,男,汉族,个体户,住旬阳县构元镇。

申请人王小峰与被执行人赵元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做出(2013)旬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王小峰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30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元双已于2013年6月5日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旬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柯增旭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崔汉斌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00332号申请人王小峰,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旬阳县棕溪镇枣园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0********。被执行人赵元双,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旬阳县构元镇王河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9********。申请人王小峰与被执行人赵元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做出(2013)旬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王小峰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30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5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元双已于2013年6月5日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旬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柯增旭

书记员:崔汉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