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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嘉旭与刘凤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古执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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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嘉旭,学生。被执行人刘凤娟,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嘉旭与被执行人刘凤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2012)古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凤娟分两次交纳了执行款1518.3元,此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古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柯东平代理审判员:李尚代理审判员:郑新宇

书记员:徐建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