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秀英。委托代理人脱吉斌。被执行人齐仲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秀英与被执行人齐仲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庆西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齐仲刚给付申请人常秀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员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000元,于2013年3月10日前支付。
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至此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馨芳
书记员:徐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