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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龚利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4)抚中审执字第0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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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龚利成,男,31岁,汉族,籍贯四川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09年10月13日,沈阳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作出(2009)沈铁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龚利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3年1月30日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4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12、13年劳积,记功2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利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书通审判员:张庆利审判员:陈征南

书记员:祝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