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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韩玉宝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4)抚中审执字第0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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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韩玉保,男,44岁,汉族,籍贯辽宁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10年6月22日,沈阳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铁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玉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3年12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记功3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玉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书通审判员:吕明审判员:张庆利

书记员:芦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