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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文明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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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文明,男,汉族,现在苍山县看守所服刑。上列罪犯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以(2013)苍刑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临沂市公安局以罪犯张文明有悔改表现为由,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较好。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二0一三年九月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燕审判员:刘玉环代理审判员:路宝怀

书记员:侯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