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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霞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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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吴霞,原,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长法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于2011年4月18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2年11月3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吴霞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霞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学文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书记员:张霁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