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帆,女,1985年8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29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肖帆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帆,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陈莹
书记员:袁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