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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肖帆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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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肖帆,女,1985年8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29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肖帆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帆,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陈莹

书记员:袁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