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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朱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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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朱磊,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嘉兴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以(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认定罪犯朱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沪高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毒品犯罪判处十年以上刑罚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