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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倪均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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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倪均,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以(2007)渝三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86786.02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30日(2007)渝高法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倪均撤回上诉,核准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0年3月2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31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31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倪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倪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倪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贞奎代理审判员:余梅代理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李娜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