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荣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荣,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大方县猫场镇水淹塘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1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207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于2013年2月20日从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5月至2012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荣在2011年5月至2012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荣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