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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文志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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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文志,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水城县化乐乡吹聋村吹聋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于2006年8月14日从贵阳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6月23日至2029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0年8月至2012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志在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获综合记功一次,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志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8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