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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杜林林犯故意伤害罪假释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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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杜林林,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黎明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杜林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附带民事赔偿48000元(已履行)。于2006年8月25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2011年5月18日经本院减刑1月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9日至2017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林林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并已履行民事赔偿48000元。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林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