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木生。申请执行人何景珍。申请执行人李贵女。申请执行人杜梓轩。申请执行人杜婉欣。被执行人郑木经。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木生、何景珍、李贵女、杜梓轩、杜婉欣与被执行人郑木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茂中法执字第13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郑木经的住所地在茂名市茂港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茂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由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江兵审判员:林秋燕审判员:张书铭
书记员:赖慧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