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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杜木生、何景珍、李贵女、杜梓轩、杜婉欣与郑木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

(2014)茂中法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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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木生。申请执行人何景珍。申请执行人李贵女。申请执行人杜梓轩。申请执行人杜婉欣。被执行人郑木经。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木生、何景珍、李贵女、杜梓轩、杜婉欣与被执行人郑木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茂中法执字第13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郑木经的住所地在茂名市茂港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茂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由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江兵审判员:林秋燕审判员:张书铭

书记员:赖慧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