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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吴连娥、吴连梅与被执行人陈禄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海南二中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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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连娥,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连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陈禄英,男,汉族,现服刑于海南省海口监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南二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连娥、吴连梅与被执行人陈禄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该判决第二项判令陈禄英赔偿吴连娥、吴连梅丧葬费18358元。因申请执行人的居住地、被执行人的原居住地均在临高县人民法院辖区,由该院执行本案更便于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更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连娥、吴连梅与被执行人陈禄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由临高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永强审判员:王海鹰代理审判员:万晓霞

书记员:刘少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