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爱平。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五监区服刑。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甬奉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爱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7735.7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8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陈爱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13年12月底止,共获奖励:记大功一个,小功一个,余奖励分1.8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陈爱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爱平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爱平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