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龙坤,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东山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龙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附带民事赔偿12328.92元(交37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龙坤自交付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龙坤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龙坤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燕文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康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