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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何龙坤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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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何龙坤,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东山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龙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附带民事赔偿12328.92元(交37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龙坤自交付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龙坤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龙坤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燕文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康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