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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监督 · 2014

申请执行人焦杰与被执行人高山、段成立、范永亮、殷金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监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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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监督程序附带民事赔偿文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杰,男,199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高山,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段成立,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乾安县,暂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范永亮,男,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暂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殷金龙,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暂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焦杰与被执行人高山、段成立、范永亮、殷金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4)长执字第13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高山住所地在二道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焦杰与被执行人高山、段成立、范永亮、殷金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仲雷代理审判员:董惟祎代理审判员:蒋振华

书记员:苟东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