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井明,男,195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付梁智,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榆树市。被执行人付建新,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付梁智的父亲。被执行人梁华,女,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付梁智的母亲。
申请执行人王井明与被执行人付梁智、付建新、梁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长执字第376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长春市榆树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井明与被执行人付梁智、付建新、梁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仲雷代理审判员:单艳芳代理审判员:董惟祎
书记员:苟东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